如果成立人所成立的是外国公司,要提供一份该公司在该国的存在证明。这份证明和该公司的成立决议要在该国家的公立公证处公证,该公证处也应是该国外交部和爱沙尼亚驻该国使馆或外交代表处依法认可的。如果爱沙尼亚使馆有翻译人,这些文件应在国外翻译并取得爱沙尼亚使馆的依法认可。因此,在爱沙尼亚就不需要再进行法律认证。但是,如果在国外没有认可的翻译人员,这些文件必须经爱沙尼亚使馆法律认证,再寄到爱沙尼亚进行翻译和公证。
所有文件必须用爱沙尼亚文或附有经公证的翻译稿,上交到商业注册处。成立协议必须经所有成立人或由其认证的委托人签字。按规定,注册手续须用两至三周的时间。
如下印花税适用于公司注册:
. 独立所有人---500克朗;
. 一般有限公司---500克朗;
. 国外企业分支机构---3000克朗;
. 私营/公营有限公司---名义股份资本的0.2%(不能低于3000克朗;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最高不能超过2万克朗;公营有限公司最低不能低于4000克朗、最高不能超过4万克朗)
外国企业实体
如果外国商业企业想在爱沙尼亚以其名义永久提供货物或服务,应在商业注册处办理分支机构手续。按法律规定,商业企业要想在爱沙尼亚开办分支机构,必须有营业执照。凡没有在商业注册处登记的实体(永久性公司),必须要另外在税务部门注册。
由于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外国公司有责任为分支机构履行义务。外国公司分公司在商业注册处登记后即告成立。注册分公司的申请必须包括分公司和母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相同的资料。申请必须明确在其法规运作下的公司国别。外国公司要为分公司任命一个或几个主管。分公司主管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至少一个主管的住处在爱沙尼亚。破产者或其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已被依法剥夺的人不能担任分公司主管。如果分公司或母公司在爱沙尼亚开展金融活动,必须从爱沙尼亚银行委员会获得外国投资许可。
分公司必须单独设立经营纪录,以便为公司做收入与支出决定提供真实、公平的依据。分公司要遵守爱沙尼亚财务法,但也可享受该法律专为分公司提供的少许例外(即分公司可按法律规定不接受审计)。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摘自:中国驻爱沙尼亚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