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山东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通过加强对山东省的外派劳务培训考试管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山东省民政厅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21-1号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山东省国际承包劳务商会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本单位主任人选;
(三)有权查阅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在商务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省外经贸厅的监督管理下,具体协调和指导山东省外派劳务考试工作。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人民币壹拾万 元;出资者:山东省国际承包劳务商会 ,金额: ¥100,000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省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下同)出国(境)前培训的考试工作 ;
(二) 负责全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
(三) 负责全省外派劳务考试点的设立、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宋义彬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