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章立制、依法办事,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事件的发生,尽可能减少我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二、《意见》对各企业的要求
1、建立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企业承接境外商业性项目,在做项目评估时,都应建立安全评估制度。根据所在国及地区的情况,将境外项目的安全状况区分为不同等级,安全风险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确定选择的项目,必须制定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实施分类管理。对于政府援建项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商承办企业对受援国安全环境进行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的不同情况,要求当地政府及警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2、妥善处理好与当地各方面的关系。针对可能涉及所在国就业和经济利益的项目,要慎重决策,防止陷入当地利益冲突。我企业和人员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方面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外宣传,注重社会公益事业,尽量避免或减少矛盾。
3、改变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对于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我企业应充分发挥我技术和管理优势,推进项目经营本地化,通过采取当地分包等方式在帮助解决当地就业的同时,降低人员风险。
4、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在驻外员工工作、生活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如围墙、栅栏、电网、警报系统等,雇佣确实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必要时聘请武装军警。在组织实施项目时确保安全保卫、通讯设备、交通车辆等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5、将安全成本纳入项目预算。境外中资企业与机构要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成本核算,将安全成本纳入项目预算。要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将安全保障条款纳入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项目协议或合同,把安全投入成本纳入境外承包项目预算中。
6、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派出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职业暴露等保险,提高境外机构和人员的抗风险能力。
三、《意见》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要求
1、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根据“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境外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普及安全防范知识。要注重经常性安全教育,强化出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社会状况、安全形势、法律常识和应对各种危险情况的自救措施等。
2、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3、建立有效的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抓紧建立有效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通报驻在国的安全形势,及时向中国企业及公民发出危险警告或警报。各驻外使领馆应督促当地中资企业、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
4、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境外中资企业与机构要根据形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并报我驻当地使领馆。应急工作预案要尽量细致,操作性强。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国内主管部门、国内母公司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5、加强对境外安全事件的索赔工作。驻外使领馆应积极协助我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在遭受突发安全侵害后向所在国索赔,争取获得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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