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拉脱维亚劳动力市场总体情况
在拉脱维亚经济竞争力中,良好素质的劳动力一直是其优势之一。从苏联时期开始,拉脱维亚就一直重视教育素质的提高。
根据拉中央统计局2002年的数字显示,在拉脱维亚的就业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占21.8%;中等教育占63.5%;7-9年基础教育或基础职业教育的占13.6%;没有完成基础教育或未受过正规教育的占1.1%。
根据拉脱维亚国家统计局2006年4月公布的数字显示,2005年拉就业人口总数近103万6千,占15-74岁人群的57.1%,比2004年提高了1%。在就业人口中男性高于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51.6%和48.4%。就业人口分布显示:贸易行业占15.2%;加工业14.9%;农业、渔业和林业11.8%;运输、仓储和通讯9.1%;教育业8.7%;建筑业8.7%;公共管理与防御7.9%;强制社会保险业5.6%;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业占5.6%。
截至2006年5月份,拉脱维亚的平均生活最低标准线为115.61拉特,约合200美元。
就劳动力成本而言,第一,若纵向比较,拉脱维亚劳动力的工资水平近几年稳步增长,但仍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若按2005年年均汇率计算,拉脱维亚2005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18美元(税前)。
第二, 若横向比较,目前拉各行业的劳动力成本,即从工厂的工人到软件工程师,均只有西欧国家劳动力成本的20%-30%。根据拉中央统计局2006年4月公布的数字显示,2005年每月税后工资低于73拉特的拉脱维亚人占其就业人口的12.1%;100-150拉特占22.9%;150-200拉特占16.6%;200-300拉特占9.5%;300-500拉特占5.1%;500-1000拉特占1.8%。仅有0.2%的拉脱维亚人月工资水平超过1,000拉特,约合1,770美元(2005年年均汇率1拉特=0.565美元)。第三,拉脱维亚各地区间的劳动力成本差异很大,如用较远的Latgale地区与首都Riga相比,劳动力成本大约相差40%。第四,语言优势。拉脱维亚人除了说拉语外、大多数人都通晓俄语、英语,甚至德语,意大利语。最近几年,日语,汉语等东方语言也开始风行。
第二节 拉脱维亚劳动法
企业主有权和拉脱维亚公民和固定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可根据劳动合同按自己意图下达指令。对不是拉脱维亚固定居民的外国人和非国民,如果有给与工作权利的居留证才能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业应有合法身份证,如果劳动者未满16岁,要有父母的证明;要有劳动证书(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进行试用。试用条件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对未满18岁者不适用。
试用期不应超过3个月。但暂时没有劳动能力和因故未能上班的时间不算在内。在试用不满意的情况下,企业主辞退劳动者时不需支付辞退金(不是工资)。对这种辞退劳动者有权到法院申诉。
企业、机关和组织由一个机关的下属单位转交到另一个机关的下属单位,同时业主变更,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分割、合并时,终止劳动合同只能在企业主裁员的情况下。
裁员时在相等的劳动生产力和技术水平下,要照顾:
1)有14岁以下小孩的妇女(残疾儿童到16岁),或者有2个或2个以上受赡养人的劳动者
2)劳动者家中没有其他有自己收入的人
3)在本企业、机关和组织中有很长的连续工龄
4)患有放射病的伤残劳动者
5)在生产中专业训练和工作密不可分的劳动者
6)在本企业、机关和组织得了严重职业病和工伤的劳动者
7)参加过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清理工作的劳动者
8)距离退休还有不到5年的劳动者
在解职时企业主需于解职当天发给劳动者劳动证书并将解职纪录在上。由于企业主的过错延误发给劳动者劳动证书,要发给劳动者被迫缺席的所有时间内的平均工资。
企业主应按劳动者的要求发给他在本企业、机关和组织工作的证明,证明中写清专业、技能、职务、工作时间和工资额。
在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周40小时。以下情况缩短劳动时间:
1)劳动者16到18岁,每周35小时;16岁以下每周24小时。
2)从事有害和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每周不超过35小时。
3)有3岁以下小孩的妇女,每周35小时。
规定劳动者每周5个工作日和2个休息日。根据内部规定或行业组织的协定来确定5个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如果生产性质和条件决定不适合每周5个工作日,企业主决定每周6个工作日1个休息日,那么标准是:如每周40小时,则每个工作日时间不能超过7个小时;如每周35小时,每天不能超过6小时;如每周24小时,则每天不超过4小时。
如果企业主和劳动者没有达成短工作日的协定,那么劳动者劳动时间均缩短1小时。对六个工作日的劳动者,休息日前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晚上工作时间应缩短1小时,但这条不适用于已经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晚上工作长度和白天相同只在以下情况:生产条件决定必须不间断生产,同时实行的是每周六天工作日一天休息。从晚10点到早6点认为是晚上时间。
不许上夜班的:
1)小于18岁的劳动者
2)孕妇、有不到3岁小孩的妇女、抚养不到3岁没有母亲小孩的父亲和不到3岁小孩的监护人。
按劳动者和企业主的协议,制定以何种方式工作和以后的不足工作日或工作周的范围。孕妇、有不到14岁小孩的夫妇中的一个、抚养不到14岁(残疾儿童到16岁)没有母亲小孩的父亲和不到14岁小孩的监护人,或凭医院证明家中有病人,可提出申请,企业主给他们不足工作日或不足工作周。在此情况下劳动报酬和做完的时间或产量挂钩。不足工作时间不影响劳动者的年假、计算工龄和其他劳动权利。
从一个班轮换到另一个班照例每星期轮换一次。禁止任命一个劳动者连续两班工作。
每个劳动者两天内加班不应超过4小时,一年不超过120小时。企业主应对每位劳动者加班数量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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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拉脱维亚经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