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间休息和吃饭不超过2小时。此时间不包含在工作时间内。工间休息和吃饭照例不晚于工作开始4小时。内部要规定工间休息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那些不可能有工间休息的工作中,应当在工作中给劳动者进食的可能。这样的工作种类、进食程序和地点,劳动者行业组织均有协定。
在一年中寒冷的时间里在室外或在无取暖的地方工作的劳动者;从事装卸工作的装卸工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劳动者,应给与专门的取暖和休息时间,这个时间应包括在工作时间中。企业主应为劳动者安排取暖和休息的地方。
在每周五天工作日的情况下,给劳动者两个休息日,六个工作日则给一个休息日。共有的休息日为星期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在一周五天工作日的情况下第二个休息日由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工作制度确定。照例两个休息日连续安排。
有些和居民必要服务有关的工作不能在公共休息日停业(日常生活服务、商店、剧院、博物馆及其他),则将每周休息日安排在其他天。每周的不间断休息应不少于42小时。休息日工作可以根据各方协议,用其他天休息或金钱两种方式补偿。
在企业、机关和组织在以下节日不工作:
1月1日-新年
复活节,耶稣复活节的第一天(星期日)和第二天(星期一)
五一劳动节
五月第二个星期天-母亲节
圣灵圣神节(星期天)
6月23日-夏至节
6月24日-亚诺夫节
11月18日-拉脱维亚共和国独立日
12月25、26日-圣诞节
12月31日-旧年
一些由于生产技术要求(不间断生产的企业、机关和组织)或必须不间断为居民服务的工作和紧急装卸工作允许在节日工作。
不允许用金钱补偿代替休假,除非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给与劳动者年假,不算节日,不少于4个日历星期。不满18岁的劳动者的年假长度为一个日历月。
在劳动者工作第一年,在本企业、机关和组织不间断工作六个月后可给与休假。对以下情况在第一个工作年不间断工作六个月之前即可给休假:
1)在休假前后怀孕和生小孩的妇女和有不满12岁孩子的妇女;
2)不满18岁的劳动者;
在劳动者如这一年休假将对企业、机关和组织的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者和劳动者行业组织同意,允许将休假改到下一年,可以和下一年的休假连起来休。禁止在两年内不给劳动者休假;禁止不给不满18岁的劳动者休假和禁止不给在有害劳动条件下工作有附加休假权的劳动者休假。
应给以下人每年附加休假:
1)法律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在有害或艰苦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
2)有三个或更多不满16岁小孩或有残疾孩子的妇女,有三个工作日的休假。
附加休假给与长期在企业主处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日无规律的劳动者;上夜班、轮班的劳动者和其他情况。附加休假的长短和次序通过集体劳动合同规定。
拉脱维亚内阁制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按小时计的支付标准、月薪和月职务工资),最低工资不应低于国家定的最低生活费。法律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在艰苦和有害条件下工作劳动报酬应高于正常报酬。
劳动者在一个企业主处按劳动合同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又完成了附加工作(兼职工作因劳动者暂时缺席),企业主应对附加工作付报酬。加班的报酬不少于劳动者按小时或按天计工资的两倍。加班的具体报酬按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各方协议制定。
节日工作的报酬为劳动者按小时或按天计工资的两倍。在节日工作的劳动者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其他天倒休。在节日进行与直接劳动义务无关的值班,劳动者可获得在其他天休息或两倍平均工资的补偿。
劳动者上夜班可获得按小时或按天计工资的一倍半。
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失造成在制造的产品中发现废品,那么按平均工资给与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月薪不得低于最低劳动报酬。由于劳动者的过失使产品全废时,不支付报酬;由于劳动者的过失使产品部分废时,按适当的比率较低的定价支付报酬。
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失停工,如果劳动者预先通知了企业主停工的原因,应支付按小时或按天计的工资。因为劳动者的过失停工不支付报酬。
工资支付不早于每半个月。发工资不迟于工作结束两个星期。对法律规定的特殊工作类别有其他发工资的期限。如发薪日赶上休息或节日,应提前发薪。休假时和休假前的工资应不迟于休假前1天发出。劳动者被免职时应在免职当天付给他应得的全部数目。如果免职当天他没来上班,应在免职后不迟于他提出清算要求的下一天付清。劳动者平均工资由最近两个日历月的工资计算得来。两个日历月的工资总数除以2即平均月工资。如劳动者工作不足两个月,则平均工资按最近一个月工作日天数除。休假时的平均日工资是用平均月工资除以25.4,在其他情况是除以月工作日数。保留工资数是用日平均工资乘以应发平均工资的天数,休假时工资的计算按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假时工作日数(包括星期六)。国家特别法律对病假、产假和退休的平均工资计算做了规定。
企业主应保证在劳动进程和完成劳动标准中的正常工作条件,包括:
1)完好的机器、机床和工具;
2)及时的技术资料保障;
3)及时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须的合格的材料和工具;
4)及时提供电力、燃气和其他能源
5)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
劳动者因公出差去外地,有权取得各项补偿,在出差所有时间内保留岗位(职务)和平均工资;调动到外地任其他工作,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和家人的路费,财产运费,在路上的按天计算的差旅费,给劳动者本人及随行家人的一次性津贴;在行前准备、路上和准备在新地方生活期间的工资,但包括在路上的时间不能超过6天。劳动者和单位一起调动到外地,可获得以上提到的保障和补偿,但一次性津贴需要各方达成协议才能支付。
企业主要保证劳动者去保健机关做献血检查的时间和献血当天的时间放假并保有平均工资,在献血后的休假并发给平均工资,根据献血者的意愿可与年假连休。
对有必要去体检的劳动者,去医疗机构体检期间保留岗位平均工资。
企业主应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必须的工具无偿使用。当劳动者为企业、机关和组织的需要按劳动合同使用自己的工具时,有权对工具的损坏要求赔偿,赔偿额与程序按劳资双方协议。
为偿还劳动者欠所在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债务,可以按企业主的命令从工资中扣钱的情况有:
1)在劳动者无异议的情况下,归还从工资中预支款项;由于计算错误多支付的款项;为调到外地工作或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出差时,没花掉的和临时未还的预支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主有权做出扣除的命令,时间为不晚于偿还预支款、债务规定期限结束一个月,或算清支付错误之日起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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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拉脱维亚经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