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计算错误外,多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主不能要回。
扣除额不能超过每次发工资总数的20%,在法律规定以及和拉脱维亚公民诉讼法403节第一段第一点规定的情况下,为支付工资的50%。
在有若干有执行权的证明同时扣钱时,所有加起来不能超过工资的50%。
法律规定,不能从补偿津贴或其他支付津贴中扣钱。
劳动者在完成劳动义务时,由于他的过失给企业主带来损失,要负全额损失的物质责任。在按固定工作方式集体完成与保管、加工、出售、运输物品时,无法分清具体是那个劳动者的责任,这时可规定集体物质责任。集体物质责任的条件在集体劳动合同中定。
根据劳资协议对损坏可采取赔偿等价财物或修复损坏处。经劳动者书面同意,企业主从劳动者应发工资中扣除损坏赔偿额。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或对扣除的金额有异议,则需通过劳动争议委员会和法庭解决。如果企业主破坏从工资中扣钱的程序,可以索回被扣金额。
按实际直接损失来确定损失赔偿额度。几个劳动者的过失造成的损失,确定他们过失的比率来赔偿损失。
内部管理条例和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在完成工作中长时间安全工作或取得其他成绩的劳动者要奖励。
禁止妇女从事艰苦的和损害健康的工作。这些工作的目录由拉脱维亚内阁按劳动者行业组织联盟确定。禁止将妇女调到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艰苦工作。
妇女禁止上夜班,除非这个工作种类的特殊需要。
怀孕和有不满三岁孩子的妇女禁止上夜班、加班、休息日和节假日上班、出差。
不经本人同意,有不满14岁孩子(残疾孩子到16岁)的妇女不能加班、出差。
怀孕和有不满14岁孩子(残疾孩子到16岁)的妇女,不能在工作日结束后、晚上、休息日和节假日值班。
怀孕的妇女凭医院对劳动限度的证明,调到较轻松的工作和排除不良因素影响,并保留以前的工资。有不满三岁孩子的妇女在不可能完成以前工作的情况下,可调到其他工作并保留以前工资直到孩子满3岁。
有不满三岁孩子的妇女在缩短每天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的劳动报酬和每天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一样。有不满三岁孩子的妇女在计件工作中,计算出她在缩短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效率,然后用此效率乘以正常工作时间。
怀孕和生小孩各56天休假,共112天,可以把怀孕假期用于生小孩。妇女从怀孕第12周开始去防治机关接受医疗服务,一直延续整个怀孕期间,需给14天假,与怀孕假合起来共计70天。在怀孕、生小孩或产后出现不顺利情况的妇女,一胎生了2个或2个以上孩子的妇女,有附加产假14天,和产假合起来共计70天。妇女提出照料不满三岁的小孩可休假到孩子满3岁,在此期间按社会保险发给国家津贴。
家中领养了不满2个月的婴儿,领养者有一人可从领养之日起休假56天。家中领养了超过2个月但不满3岁的小孩,领养者或监护人有一人可有一次性附加休假14天。家中领养了小孩,领养者或监护人有一人可要求回家照顾小孩直到他满3岁,期间按社会保险领取国家津贴。小孩出生后不满42天母亲去世,或出生后不满42天遭拒绝抚养,孩子的父亲或其他人事实上在家照管孩子,这种情况为照顾孩子有假期到孩子70天。如果小孩出生后不满42天时,母亲因病、伤或其他健康原因无法照顾,父亲或其他人事实上在家照管孩子,在母亲没有能力照顾孩子的时间里应给与休假。抚养没有母亲的孩子的父亲,孩子不满14岁或残疾(到16岁),监护孩子到以上岁数时享受保障和福利。
有不满半岁小孩的妇女,除公共休息外,还有喂小孩的附加休息。此休息不早于3点,每天不少于30分钟。有2个或更多不满半岁小孩的休息不少于1小时。按照母亲的意愿,喂小孩的休息可与午间休息合起来,或并到工作日结束前,变为缩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长短和程序由企业主按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孩子母亲的状况定。喂小孩的休息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并应发给平均工资。
禁止因怀孕和喂小孩降低妇女的工资。企业主不许提出辞退怀孕和有不满3岁小孩的妇女。辞退只在企业、机关和组织停办时允许。
小于15岁不许参加劳动。
未成年人(不满18岁)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与成年人平等。本法和拉脱维亚其他法律规定,在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假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未成年人有优先权。
禁止不满18岁的人从事艰苦、有害身心的工作。禁止不满18岁的人从事的艰苦、有害身心的工作,目录由拉脱维亚内阁按行业组织同盟的规定制定。法律规定了调动不满18岁的人从事工作的艰苦的限度。
所有不满18岁的人应在医疗检查后才能工作,这种检查每年一次,直到满18岁。
不满18岁的劳动者的劳动限度比成年劳动者相应缩短工作时间。对那些中专、技校毕业参加工作的年轻劳动者,企业主根据集体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临时制定劳动限度。
禁止不满18岁的劳动者上夜班、加班和在休息日上班。
给不满18岁的劳动者在夏天或按他的意愿在合适的时候安排年假。
边读书、边工作的必要条件是要预先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摘自:拉脱维亚经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