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侨民李先生,长期供职于一家法国A公司,2004年8月6日中午时分,本该去午休吃中饭的李先生受老板的吩咐,前去公司附近的停车场泊车。就在他寻找车位的时候,遇到了也在为急于找车位而同在停车场内的M先生。为了争夺同一个车位,二人发生了口角继而大打出手,李先生被打成重伤,不仅鼻梁骨折,头部还缝了七针。为此李先生花费了大笔医药费,2个月后伤愈复出的李先生打算向公司投保的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作意外伤害险的理赔,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对这次事件做出相应的工作意外伤害险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在此次事件中,李先生的受伤时间和地点以及受伤原因均不符合构成意外伤害险的条件,不适用此类险理赔的范围。
相应的理由是:
1) 李先生受伤的时间是发生在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期间。
2) 李先生受伤的地点是发生在公司外的停车场内,而非公司内。
3) 李先生的受伤原因是为了与他人争夺停车位而被殴打致伤,并非是为公司工作时而引发的意外事故而导致。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他们拒绝了李先生的工作意外伤害险申请。李先生对此非常愤慨,他认为保险公司在没有对整个事件的完整过程做出详细的调查后就如此武断地拒绝他的申请,是非常不妥且不负责任的。于是他找到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先生的律师在辨词中说:
1) 根据《法国社会保险法典》第L411-1条之规定,“工作意外伤害险的定义应是,受雇于公司的员工,在一个或者多个雇主以及主管的指派或监督下从事的行为,均应作为是对工作行为的认知”,所以李先生受到老板的吩咐在午休时间从事的停车行为,应等同于工作行为。
2) 警方提交的侦讯笔录以及公司同事做出的证词,均可以表明李先生在午休时间离开公司而去泊车的原因缘于老板的吩咐。尽管时间和地点不属于工作的时间和范围之内,但是动机亦是受公司指派,所以应该属于工作意外伤害险理赔的范畴。
法官在听取了辩方律师的辩词后,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立即给予李先生对于工作意外伤害险申请的理赔,并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还应一并承担此次诉讼的所有费用。
提醒:
《法国社会保险法典》第L411-1条,工作意外伤害险的定义应是,受雇于公司的员工,在一个或者多个雇主以及主管的指派或监督下从事的行为,均应作为是对工作行为的认知。
摘自:欧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