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资和假日津贴法
1968年最低工资和最低假日津贴法规定法定的全国性最低工资,某些行业雇主必须给付最低工资,但最低工资并非强制性的。实施最低工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公平,是为了许多雇用最低工资工人的公司着想,亦避免造成劳动成本的增加,并参使最低工资的工作者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最低工资实施的前2年主要是适用于24岁以上的工作者,1970年降至23岁,4年之后,实施了青少年最低工资。
荷兰的最低工资制度非常简单且是单一费率,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工作人员,只有家庭工作者被排除。1992年1月1日起每周工作时间少于13小时的雇员也适用最低工资,在此之前,这些少量工作时间的雇员并不能获得最低工资的待遇。
15—22岁的青少年适用较低的工资额,以23岁成年工人的最低工资额为准,依年龄降低而递减。
摘自:中国劳动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