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价调整津贴
意大利的工资收入制度中具有特点的是把物价浮动作为报酬要素的一部分在工资中体现出来,即物价调整津贴。这一制度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期的高通货膨胀时代,由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设立,目的是防止工资购买力的降低。时至今日,这项制度已被法制化。
最初的物价调整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劳资双方根据物价浮动频率计算出一个指数,其指数提高到一定程度以上时,以计分的形式表示,将事先确定好的每分分值金额乘以分数,便可确定物价调整津贴的数额。分值金额因性别、年龄、资格而有所区别,受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平均主义影响,1975年1月根据全国联合协议,引进了单一记分制度,从而消除了上述差别。
1973—1983年是意大利通货膨胀较高的时期,通货膨胀率达到2倍数以上,物价调整津贴也因此提高,成为工人收入要素中的主要部分。同时,由于单一记分点数制度的实施,工资收入更加趋向平均化。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为控制劳动成本的增加,意大利开始压低物价调整津贴额。例如,1983年1月22日政府、劳、资三方协定,将物价分值金额削减了15%;1984年6月12日第219号法令决定采取记分增减与实际物价上涨上挂钩的事前决定的激进措施。第一改革,曾引发了公民投票和宪法法院中关于改革方案是否与宪法相抵的激烈辩论,但最终还是获得通过。
1986年意大利再次对物价调整津贴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取消记分制,物价调整津贴的计算直接与工资挂钩。将工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议最低工资与物价调整津贴各自的定额部分,定额部分100%与指数上涨率相乘,构成物价调整津贴的定额部分;第二部分是超过上述定额协议最低工资和物价调整津贴的部分,这部分乘以指数上升率的25%,构成物价调整津贴;第三部分是协议最低工资和物价调整津贴以外的收入,这部分不作为物价调整津贴基数。新制度改变了以往在单一记分制度下对所有劳动者按同一水平支付物价调整津贴的方法,采用了以收入中的一定数额保障所有平等,超出部分按收入比例支付的新办法。改革还将物价指数的参照期从3个月调整为6个月(每年的5月和11月)
近年来,由于欧洲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如何控制劳动力城本,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成为意大利各方讨论的热门话题,雇主一方强烈要求修改甚至废除不通过集体谈判自动决定物价调整津贴数额的制度,该项制度最终在1992年7月31日由政府和劳、资三方协商被废除。
摘自:中国劳动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