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退职津贴
1.历史沿革
意大利的民法曾以工龄补贴的名义对退职津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工龄补贴的计算方式是“最终收入”乘以工作年限。所谓最终收入包括有连续性的所有收入。1960年12月18日第156号法律规定,职员的上述最终收入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工资额。1977年3月31日91号法律为了降低物价调整津贴对劳动力成本的影响,修改了民法第2121条,从工龄补贴计算基数中扣除了物价调整津贴。
对于工龄补贴,民法中规定:有正当理由解雇或辞职的,不支付工龄补贴。但解雇限制法第九条规定;不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由,均须支付连续工作补贴。这一点意味着,工龄补贴的性质已经从论功行赏,转为收入型或生活保障型。1982年颁布的297号法令,使退职金更具有对劳动者每年的劳动给予等价累积的性质。
2.新法的内容
使工龄补贴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是1982年5月29日发布的297号令。该法律对民法所有有关工龄补贴的条款都作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 工龄补贴的名称改为退职津贴。
(2) 改变了退职津贴的计算方法。即先计算出每年年收入的一定额,再累计算出整个工作期间的金额。年收入的一定额不得高于当年收入除以13.5。在累积下业的金额上乘以每年物价上涨率的75%加上1.5%。这样做可以防止退职津贴因通货膨胀而贬值,至少通货膨胀率在6%以下的情况下,退职津贴可以保障不受影响,因为按这个公式计算,可以与物价水平持平。
(3) 年收入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所有非一次性名义支付的金额,当然也包括物价调整津贴。但不包括以费用返还的名义支付的项目。
(4) 迄今受差别待遇的工人,从1990年起可以与职员一样,按同一制度享受退职津贴。
(5) 在同一企业连续工龄达8年以上的职工,如果终止劳动关系,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不超过应领取额70%的退职津贴。但是,考虑到企业的负担,申请提前领取的人数受到限制(即不超过申请人的10%,或不超过全体员工的4%)。而且,申请提前领取的用途也受到限制(特定医疗费的支出、本人为子女购买住房等)。
(6) 在全国社会保障机构(INPS)专门设立了退职津贴担保基金。基金用途是当企业破产无法支付退职津贴时,代替资方向工人支付退职津贴。基金由资方筹资,作为社会保险费按月工资总额缴纳,1988年以后的比例为月工资额的0.15%。
摘自:中国劳动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