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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就业促进法概况(上)

[ 来源:出国网| 更新日期:2008-09-25 08:43:13 | 收藏]

  1、当今社会保障制度中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支柱。没有它们社会市场经济的大厦将不复存在。如果说,以前主要强调的是对雇员失业前、失业后的生活保障的话,那么现在可以说对职业培训及保留工作岗位的促进构成了国家调控政策的首要措施。在这个转变的背后显示着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1969年颁布的劳动促进法(AFG)在第一条中展示了这一目的。里面写到:劳动促进的主要任务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因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联邦劳动局(BA)及其下属的设在各州、各地区的州劳动局、地方劳动局承担着这一劳动促进的任务。根据劳动促进法,各级劳动局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如下目标:

  *既要避免失业、低劣性就业又要防止劳动力短缺;

  *保障、改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流动;

  *防止、减轻或消除因技术发展或经济结构变化给从业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

  *促进身体、精神或心理残疾人员的职业安置;

  *取缔带有性别特征的培训岗位和劳动市场,促进在普通劳动市场条件下难以安置的妇女的职业安置;

  *促进中老年雇员或其它在普通劳动市场条件下难以安置的人员的职业安置;

  *改善地区和经济行业的就业结构;

  *杜绝非法就业,维护劳动市场秩序。

  很显然,联邦劳动局系统的工作范围是非常广泛和细微的,这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在联邦德国生存多年不衰的逻辑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促进法时有修正,因为总有新的劳动市场政策和就业促进手段写到法律里去。在中国,这种法律的频频修改恐怕还没有必要。实际上,这些强有力的社会政策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市场经济制度中没有宪法规定劳动权利。联邦劳动局应能够尽早、全面地采取手段来避免失业或劳动力短缺,由此它应具备广泛的权力和足够的资金,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以努力实现劳动市场平衡、协调意义上的充分就业这一理想目标。

摘自: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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