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方组织在工资协商制中的作用
荷兰独特的工资协商制度对创造令人瞩目的劳动力市场形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荷兰雇员的工资是由中央政府、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通过协商、签署集体协定来决定的。在遵守劳动条件法、工作时间法、同工同酬法、最低工资和最少假日补贴法的原则基础上,集体协定在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具体的就业事项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荷兰,75%的劳动力受集体协定的约束。近30年来,工资是按照1968年颁布的工资决定法来确定的。当在某些国家利益需要优先加以考虑时,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会颁布一些临时工资法,一般说来,这些临时工资法必须与其他的法规如价格法等同期执行,临时工资法对所有的工人具有相同的约束性。
荷兰三方组织有关工资的谈判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入秋时节,中央政府、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开始对下一年的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谈判。工资水平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提交的下一个年度的社会经济政策备忘录和宏观经济调查报告。这些文件对雇主组织和工会代表了解当年和下一年国家经济形势,提出并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起到了很大的参考价值。
工资谈判充分体现了公平、协商和集中的原则。先由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代表通过谈判就下一年度工资水平和其他的就业细则达成协议。然后,他们的决定将被写入中央协定中。中央协定通常对就业细则提出一系列建议,作为行业和公司层面上进行谈判的基本框架。
主要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代表在工资的谈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但政府也介入其中,并对工资谈判产生应有的影响。政府的作用是与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保持不断的沟通、协调和磋商;在雇主组织和工会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中央协定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依据工资法干预工资的决定。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政府对工资决定通常起到一定的干预;从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雇主组织和工会相互协调的能力加强,政府对工资决定的干预程度明显减弱,只是偶尔对工资谈判提出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正式的谈判在中央一级的协商结束之后才开始。通常,在行业和公司层面上的谈判以工会提出一系列的要求拉开序幕。雇主们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会的要求作出反应,此时谈判才进入正式阶段。来自雇主组织和工会两方的代表进行协商并试图就各种问题达成协议。第一轮谈判多少带有一些试探的性质,紧接着是对各种要求进行讨价还价。谈判的中心通常是对工会的各种要求进行预期代价的估算。在决策阶段,雇主们决定哪些要求他们可以满足,而哪些要求他们不能接受。在荷兰,大多数的集体协定都以充分协商而不是通过罢工来达成的。
这种通过充分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机制,使荷兰罢工次数及其损失的工作日相比欧盟其他成员国要少得多。在1985-1994年期间,平均每年劳资纠纷为28起,牵涉到的雇员人数为23500人,损失工作日约7000个。
自威斯纳协定签置后,荷兰工资谈判的重点就是抑制工资的快速增长。在1970-1983年期间荷兰的年均工资的增长率为9%。威斯纳协定签定后,工资增长的速度开始放慢,1984-1996年,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仅为2%,实际工资的增长还要缓慢,甚至要比欧盟国家在1984-1996年期间的平均1%的工资增幅还要低。
许多荷兰经济学家将工资的低幅增长看成是荷兰出现可喜就业形势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将1973-1982和威斯纳协定签定后的那段时期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二个时期内来自外部的需求基本相似,而实际的年均劳动成本增长幅度却从1973-1982年的3.8%下降到1983-1996年的0.8%,雇员的人数和工作时间都在上升,生产的增长呈加速趋势,由原来的1.9上升到3.0%。
摘自:中国劳动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