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近期变化
事实表明,1982年进行的经济改革扭转了经济颓势,改善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局面,增加了就业,减少了失业,较高的就业率是在劳动力供应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获得的。但是劳动力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
(1)结构性失调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长期失业在总失业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荷兰是欧洲国家失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是单从长期失业而言,荷兰同时也是长期失业率比重最高的欧洲国家之一,1996年约有80%的失业者持续失去工作达6个月以上,而法国、英国和瑞典分别为62%、58%和38%。这说明荷兰的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结构性失业。妇女在从事工作的人员中的比重近几年有所上升,但是相比北欧国家和美国,其比重还处于较低水平。1996年荷兰的妇女从业人员的比重略高于欧盟平均值57%,而瑞典的比重为76%。劳动力年龄结构失调,在荷兰55-64岁的人员中,1996年该从业人员的比重仅为30%,而瑞典却高达70%。荷兰的这一状况表明政府发放的残疾金和提前退休金对就业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按照政府的规定,年龄超过57.5周岁的人员不需要再去寻找工作,因为他们已经符合享受救济金的条件。
(二)解雇的手续极为烦琐。在荷兰如果雇员自愿地辞去原来的工作,按规定他就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金,这就使得解雇的过程变得相当复杂:解雇必须遵照1994年颁布的劳动关系特别法令。该法令规定雇主如果要解雇工人首先必须征得公共就业事务部或地方法院的允许,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授权给公共就业部的地区主管来执行对解雇决定的界定。一项解雇令的颁布必须符合下述几个条件:1,经济状况:裁员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2,健康状况:如果该雇员已经病休至少2年,或者已经残废而无法继续从业;3,其他非经济性质的个人因素,如行为反常、或者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等等。由于解雇手续烦杂,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把发放残疾金看成是精简雇员的一条捷径。
针对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1993年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联合签署了一项新的协定,主张进一步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面对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该协定还建议部门间和企业间的集体合同应该有所不同,这要依照企业的不同效益而定;另一项改革措施就是加强再培训,教育的对象不仅是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其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的人,以使人们适应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需要。新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1、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第一,设立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在过去的10年里,通过增添临时机构而创造的工作岗位比原来扩大了3倍,1996年通过这些机构而得到工作的占有总就业的3.5%。对雇主们而言,与雇员签定临时合同,在雇佣和解雇人员方面比以往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第二,采用灵活的工作安排。荷兰与比利时、德国、瑞典一样有专门的工作时间法令。1996年新修订的工作时间法正式生效。这一新法规更多的提倡灵活的工作安排和权力下放。与以往的工作法令相比,工作时间上的主要变化有:每天最长工作小时由原来的8.5小时略为延长为9小时,每周最长工作时间由48小时缩短为45小时,每13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为520小时,一年内的最少休息日为4周。现在正常的每周工作时为37.5小时,在集体协定中13%的劳动力执行了灵活工作制度,近来中央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每周工作减少为36小时。中央政府已将注意力由原来倡导的外在的灵活性(如通过雇佣临时工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向内在的灵活机制转移(如对长期雇员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表)。
摘自:中国劳动咨询网